本报讯 武汉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简化备案管理工作等事项。
该市强调,市直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合同报送备案的执行主体。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合同公告方面,各单位通过武汉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栏目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在合同备案方面,各单位通过外网武汉政府采购网上传的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将同步自动推送到内网武汉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完成采购合同电子文档备案工作。各单位有关人员需登陆“管理系统”,对合同中支付要素进行核实确认,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此外,2015年3月1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要求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完成补充公告;对按规定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各单位仍需分年度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和管理系统中分别完成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对使用F类预算指标实行一次性招标、资金分年度安排的项目,其合同实行一次性公告和备案,由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分年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