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国家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的认识
西方警界认为,巡逻及巡警有以下三大基本作用:
(一)预防、制止犯罪并将可破案件迅速侦破
警察巡逻勤务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巡逻勤务必须全时空实施,即巡逻勤务必须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在所有警察辖区中由巡警实施。通过这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逻活动,可以对心存违法犯罪念头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可以对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警觉和预防;可以在现场或通过快速反应到达现场,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及时制止并将嫌疑人逮捕;可以对犯罪现场遗留的或被发现的证据实施有效的保护,并据此迅速将案件侦破。
(二)保持和增强公众的安全感
西方警界的研究表明,公众安全感的强弱以及他们对警察工作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警察的破案数、破案率或其他业务行动的结果,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众对这些行动及其结果没有直接的感觉。实际上,公众安全感的强弱以及他们对警察工作的评价,很大程度是源于警察在他们身边的出现和存在。因此,警察机关所承担保持和增强公众的安全感以及获得公众对警察工作肯定性评价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巡警通过巡逻勤务来完成的。
(三)为公众提供综合性服务
巡逻勤务的全时空特性使得巡警能够时常甚至时刻出现、存在于公众身边,当公众遇到困难、危难需要警察提供帮助时,首先就会直接向身边的巡警提出或通过警察局的报警求助电话向巡警提出。因此,警察机关所承担的服务职能大部分都是由与公众最为接近的巡警来承担的。
鉴于巡逻勤务及巡警的上述重要作用,西方警界普遍认为,巡逻勤务是所有警务工作的基础。美国警界著名领导人和一代警学宗师o.w.威尔逊甚至在其影响极大的《警察行政》一书中提出:“巡逻是警务工作的支柱(backbone,又译为核心)”,“巡逻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它仍将继续成为警察机关中最重要的一个单位”。
二、西方国家对巡逻及巡警地位作用的制度保障
没有制度的保障,任何警务观念和警务思想都会成为空谈。西方国家对巡逻勤务及巡警地位作用的高度重视,不是停留在理解和认知层面的,而是通过确立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其得以体现的实现的。
(一)巡逻是警察的必修课,巡警是警察的职业起点
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警界认为,只有参加巡逻勤务才能使每个警察全面接触到犯罪预防、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在英美主要是交通管理)、处理公众纠纷与矛盾、为公众排忧解难等警务工作;只有在全面、大量处理各种日常警务的巡逻过程中,每个警察才能在警务知识、警务技巧、警务技能方面得到最有效的训练、锻炼和提高,才有可能胜任其他专业警务和警务领导工作。
基于这种认识,多数西方国家的警察机关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所有被录用并从警察学校结业的新警察,都必须先参加巡逻工作,从巡警干起,从而获得全面的警务经验。
例如英国,经过两年教育训练从各警察训练中心结业者,不论其参警前有多高的学历或在其他行业担任多高的职务,一律分配到最基层的警察署当巡警,从事巡逻工作。工作若干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职位空缺状况、本人志愿以及表现出的能力,才有可能调配到刑侦等其他警种或部门。因此,可以这样说,在英国各地方警察厅局中,包括厅局长在内的所有各部门、各层级的指挥、管理人员,都从事过若干年的巡逻工作,都是巡警出身。
又如日本,大学毕业生经过15个月,高中毕业生经过21个月的教育训练从警校结业后,原则上一律分配到最基层的警察勤务单位交番(亦称派出所、警察岗亭,设在城市)或驻在所(设在乡村、渔村)工作。由于巡警是交番和驻在所主要的勤务方式,交番和驻在所的警察都必须参加巡逻,因此过去交番和驻在所的警察一址被称作是巡警。巡警在交番和驻在所工作满四年后,才有资格调往其他警种或部门。
美国、德国也有与英国、日本相似的规定,即在地方警察机关中,所有加入警察队伍者原则上都必须先当巡警,以巡逻方式开始自己的警察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