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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2016-03-01   浏览次数:16700

摘要:数字道路交通模式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的开发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广泛应用于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加强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要增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实用性和实战性,必须拓展智能卡口功能运用并促进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交通信号智能控制研判的功能运用、运用移动警务通增强指挥调度和勤务功能。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系统建设和运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现有交通实时路况信息查询的终端手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应用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产生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有待确立和加强等诸多应用上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数字道路交通;智能交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

一、数字道路交通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关系

西南交通大学的张殿业教授在2001年把数字道路交通的结构模式和相关技术介绍到我国,提出数字道路交通的研究是21世纪我国道路交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这。

数字道路交通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是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将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人、车、路、环境等信息数字化采集与传输,通过电子信息通讯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把采用空间数据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专家系统技术等进行的分析与决策,综合运用在道路交通运输体系中,建立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数字化交通综合管理系统。

如果说数字道路交通是一种概念,那么智能交通系统就是它的实体表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是数字道路交通目标实现的最终手段。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专用短程通信技术(DSRC)的成熟,使得以数字道路交通方式的大范围、远程管理得以实现。

目前,广泛应用在我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集成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视频监控系统、122接处警及紧急车辆援助系统、地理信息平台、警车定位系统、综合指挥平台、网络通讯平台、电子警察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等,可以很好地实现重大活动交通组织、查处重点车辆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流量分析研判、实时路况监控和信息发布等功能,为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强化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实战应用

(一)拓展智能卡口功能运用,促进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建设。

1.增加智能卡口查缉布控的类别,在黑名单车辆数据库中增加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嫌疑车辆的查缉布控、轨迹分析等。

2.强化智能卡口的非现场执法功能运用。启用智能卡口的非现场执法实时抓拍系统,查处交叉路口引道违法变更车道、闯禁行路、机动车超速行驶、车辆故意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3.将智能卡口、交通视频监控、天网视频监控以及数字城管等各部门的视频监控有效整合,并集成地理信息电子地图,便于直观、快速地监控和调取视频信息。

(二)加强交通信号智能控制研判的功能运用。

1.应用交通流量瓶颈控制,对城市主要区域、道路施工重要节点处交通流量进行分析,对外围路口信号灯科学配时,在交通拥堵时段自动启动智能控制,分流和减少流向重点地段的流量。

2.应用特勤路线信号中心控制实现指挥中心后台干预。在指挥平台警卫系统的基础上,采取绿波带控制或GPS定位关联交通信号灯控制方式,指挥中心对特勤线路沿线的信号灯远程智能控制,减小交通警卫干扰的影响。

3.对交通数据深层次挖掘分析和交通预测预报功能,可以实现感应协调控制的交通信号自适应控制方式。

(三)运用移动警务通增强指挥调度和勤务功能。

通过单兵定位和移动警务系统与指挥中心平台的接入,拓展移动警务通的业务功能,促进执勤民警使用移动警务通开展非现场处罚、交通事故现场拍摄取证、交通违法数据查询、假牌套牌车辆查询等功能运用,并且推进路面勤务管理的应用,实现对执勤民警定位和点名等功能。

三、数字道路交通应用的新探索

数字道路交通模式提供了解决交通问题的新思路,有限的资源不能够满足无限的汽车交通需求,必须采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道路交通系统,使道路的使用效率实现最优化。而数字道路交通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使得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日新月异涌现的新技术、新方法为数字道路交通的应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探索前景和有益尝试。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成效显著,明显提升了数字化的交通综合分析能力,智能化的交通信号控制能力、便民化的交通信息服务能力、效率化的交通指挥调度能力等。

但是,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发展起步较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概念的提出,到1995年美国交通部首次正式出版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项目规划”,标志着以数字道路交通为模式的智能交通系统的起步。短短二十几年的发展必然存在很多应用上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在我国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

虽然全国许多城市都在建设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尤其是智能卡口的建设和使用,但是公安部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建设和运用规范,不利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

下面以交通指数的应用为例来说明这种情况。

交通指数是“交通拥堵指数”或者“道路交通运行指数”的简称,是综合反映道路网交通运行状况即畅通还是拥堵的概念性指数值,它相当于把交通运行情况数字化。交通指数最早成功应用在美国,每年发布的《城市畅通性报告》中选择交通拥堵指数作为评价指标之一,评估结果定期向公众发布。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国内城市也研究制定了不同形式的交通指数,发布后对所在城市的交通出行引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目前我国交通指数类型多样,没有统一的样式和标准。

根据城市实际特点采取不同定义和不同算法的交通指数呈现多样化,在我国最早创建交通拥堵指数的北京市,交通指数采用0至10的十分制,每2个数递进一个等级,分别对应“畅通”、“基本畅通”、“轻度拥堵”、“中度拥堵”、“严重拥堵”五个级别,分别对应五种显示颜色,即绿色、浅绿、黄色、橙色和红色。数值越高,表明交通拥堵状况越严重。

在上海市称为“道路通行指数”的交通指数,采用0至100的百分制,在红黄绿三色图的基础上,细分为六个等级,小于20代表畅通,20到35为基本畅通,35至50为轻度拥挤、50至65为拥挤、65到80为堵塞、大于80则是严重拥堵。

深圳市发布的交通指数取值范围为0~5的五分制,分为畅通(0~1)、基本畅通(1~2)、缓行(2~3)、轻度拥堵(3~4)和拥堵(4~5)的五个等级、五种颜色来表示。

2.不同定义和不同算法的交通指数使得不同城市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交通指数的核心数据来源于浮动车数据,即出租车上车载GPS 回传给数据处理中心的速度、位置等动态数据。其他数据指标主要是道路的物理数据和功能等级、路段上机动车流量、人们对交通拥堵的感受程度等,选取的最小计算时间也不尽相同。

在定义和算法上,北京市采取拥堵路段里程比例和综合加权的方法,上海市采取道路负荷度和行程车速的方法, 深圳市交通指数采用出行时间的概念,各自建立不同的拥堵等级划分标准和指数计算模型。不同城市之间不具有可比性,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交通指数的推广应用。

综上所述,应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的试点工作,推进示范单位的遴选、任务分类、成果评价等工作,以促进技术标准、业务工作规范等的制定和应用。

(二)现有交通实时路况信息查询的终端手段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目前,在原有路况信息发布方式基础上,北京、深圳和杭州通过官方网站运行交通实时路况信息发布系统,上海是通过交通信息中心的官方微博“上海智行者”发布实时路况信息,提供最优化路径查询服务,为出行选择提供智能方案。

出行者路况交通查询和选择出行路线时一般使用以下方式:

如果对目的地和路线很熟悉,利用手机短信查询服务或者打服务电话咨询都很方便,可以便捷地获得实时路况信息。

如果对路线不熟悉,出发前需要查看网站提供的查询服务,缺点是不能获悉出发后的实时路况信息。出发后可以通过手机、iPad等智能终端的导航软件实时查看交通指数,调整和确定最佳路线。

需要注意的是驾车时手持拨打服务电话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利用手机短信或者手机、平板电脑等的导航软件查询虽然实用方便,但边开车边查看是非常危险的,严格来说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禁止的。

(三)公安机关应用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产生的电子证据,其法律地位有待确立和加强。

1.公安交管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对电子证据的要求。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即由电子警察抓拍产生的电子证据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

并且,随着交通技术监控手段在处理交通安全违法工作中不断普及和深入,公安部交管局先后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尤其在设备要求中,从设备的合格性和有效性上强调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才能发挥其法律作用。这就要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适用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立合法性,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确定有效性,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

2.科技手段的深入使得电子证据的范围扩大,合法性有待确立。

现阶段各地交警部门在工作方法上不断创新,突出的是应用微信平台积极开展工作,例如深圳警方使用微信上传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南昌警方利用微信的定位功能查获举报的套牌车。这些有益的尝试提示了我们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科技手段的深入运用,必然面临电子证据在违法处罚、司法鉴定中的合法性的考验,很多的电子证据不仅通过电子警察可以获取,还可能通过私人的手机等电子产品取得,不仅存在于计算机中,还可能在手机存储卡、移动硬盘中等。

交通管理工作运用数字道路交通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创新,使得电子证据的范围不断扩大,对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再研究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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