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