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测谎技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测谎结果证据化转换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是一项以心理科学原理为理论依据的心理鉴定技术。通过测量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引起的一些生理参量变化(如血压、脉搏、呼吸、皮电等的变化),从而判断是“真实”还是“谎言”。同所有物证技术如指纹鉴定、血痕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足迹鉴定结论相似,心理测试结论也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对个体身心特征进行的同一性认定[1] 。
一、“测谎”技术作为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使用及必要性
近年来,国内对“测谎”技术及其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使用方面的研究较多,在刑侦实践中的具体使用也日益增多,为甄别疑难案件的相关问题,确定、排除犯罪嫌疑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国内对多道心理测试仪的研究及推广也促进了这一技术在刑侦领域内使用的长远发展。
多道仪测谎技术以其准确性、有用性在实践中被国内学者所推崇,关于其使用准确性的各类调查报告数据显示结果也较为乐观。另外一些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有些统计结论甚至表明在办理的数百起测谎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错案。” [2]虽然一些乐观数据出自实验室研究,而非经实践证明检验,但也能从一定角度反映多道测试技术的准确性,并且对实际工作的开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对将测谎技术运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研究较多,但对于将多道仪测试运用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尚无相关论证或报道。分析其原因主要为:由于我国在心理测试技术方面的运用及研究起步较晚,适用范围有所局限,缺乏同时具备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和测谎技术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因而无人将心理测试技术引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领域;基层缺乏掌握此技术的专家,大量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尚未全面运用;缺乏心理测试技术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未明确侦查中测谎结果的证据能力,在法律上亦无相关规范;因为相关研究还不够充分,实践机关未了解测谎技术的积极作用,对此技术在毒品犯罪侦查方面的作用了解不够充分,因此对使用测谎技术的作用产生怀疑。可以看出,测谎技术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尚有很大发展空间。
普遍观点认为测谎技术过去多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即认为目前使用情况理所当然包括侦查领域内的所有案件。但就目前国内使用情况来看,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尚未充分发挥测谎技术的功用,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使用则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毒品犯罪侦查领域而言,若能利用此技术则可以更好地解决一些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
没有犯罪现场,没有直接受害人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两个特点,决定了在解决此类案件中,证据的获取与认证方面均存在很大困难。众所周知,线索与证据是侦破案件的生命,毒品案件获取证据方面的难点容易导致案件侦破过程中陷入各种僵局,如,抓人无赃、查赃无人、人赃并获而无法将人的行为与主观故意联系起来等情况。实践当中所遇到的种种阻碍需要新的突破手段来提高案件破获效率,打击毒品犯罪,做到“人赃并获”、证据充分,以此打开毒品犯罪案件侦破的新局面。
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前国内毒品犯罪情况处于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之下。边境毒品走私、运输情况猖獗,国内毒品制造、贩卖等犯罪情况亦不断翻新。在此形势下,若不能采取新的办案手段、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加大侦破力度,很难有效遏制目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测谎技术是一项科学的技术,能够助于侦查员了解案件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犯罪嫌疑,明确办案方向,增加侦查员信心,便于侦查人员把握线索,为侦查人员侦讯工作的开展提供方向从而顺利侦破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侦办中注重考查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明知”,利用测谎技术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嫌疑人主观故意情况。对于因测谎使用而获得的相关线索则可能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侦查人员根据线索查获更多的其他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由此观之,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测谎技术,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测谎技术运用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方法
因毒品犯罪案件种类多、情节差异大,因而测谎技术使用则根据具体案情存在不同。但因测谎结果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则可以以测谎技术所得到的信息为基础,通过分析后运用到案件侦查中,从其他方面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本文称其为测谎结果的证据化转换。犯罪信息既可以是客观存在的物证等其他现场痕迹的线索,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对案件的了解情况,预谋情况、实施情况的反应。测谎技术正是使这种内在的心理痕迹外化出来,以一种有利于侦查进行的线索存在,测谎技术手段使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追求此证据化转换过程,以获取更多的线索或证据。无论测谎结果如何,都是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反应,也都是测谎结果证据化转换的基础。这一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决定测谎技术能否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以下是将测谎手段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相关假设。
(一)将测谎作为侦查手段,各种测谎方式如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
1.紧张峰测试法(POT):通常指“寻找测试”,即测试结果在某一范围之内,测试结果只有知道犯罪情节的人才会注意到关键的问题。对于案件中某一重要情节,如果被测人确实知道,对其测试过程中问及此问题时,便会出现一个紧张峰。在毒品犯罪侦办过程中,只有嫌疑人了解案件中某情节,因此采用此方法测试容易得到相应的反应。
如在毒品案件侦破过程中,贩毒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将毒品抛弃,公安机关并未掌握作案人抛弃毒品的位置,采用POT测试法,将嫌疑人沿途逃跑路线设为测试内容,作案人被问及具体位置时,必然出现峰值,然后侦查人员便以此为线索展开进一步措施,如发现毒品,获取相关证据等。
2.只有罪犯才知道的情景测试法(GKT):犯罪情节测试法,在作案人和测谎员都知道关键的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测试被测人是否知道此事,从而确定嫌疑人或排除无辜。GKT是对POT的进一步延伸,使用的前提是有关的犯罪事实或情节,测谎员和作案人都了解,且未公布或泄漏从而被他人所了解。
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GKT是较为有效的测试方式,因为在相关犯罪中,如贩卖毒品者对毒品的种类、成分和价格,制毒者对所制造的毒品的种类、原料及工艺等都有所了解,采用测试方法,即可较容易地发现案件情节,为进一步侦讯工作打开思路,提供线索。
3.准绳问题测试法(CQT):此种测试方式是通过将测试中的准绳问题与相关问题得出的反应,比较被测者是否会对相关问题回答中存在明显的峰值,从而判断其是否有可能为作案人。
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极易存在嫌疑人否认主观明知的情况,如否认所制造的为毒品,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通过CQT测试法的测试,较容易发现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方面,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测试方法则可以取得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从而顺利侦破案件,获得足够线索。
(二)测谎在各类案件中的具体使用条件
本文认为,测谎技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及证据收集情况划分,可在下列案件中使用:
1.制造毒品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制造毒品,但公安机关已发现制毒工厂并取得相关证据的;为制毒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原材料或生产设备的,可能对其犯罪行为不承认或对其主观故意方面有所隐瞒的。上述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多是已经取得相关物证,通过测谎技术的运用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制造的过程、目的都有所了解,是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的制造毒品行为。
2.贩卖毒品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住处发现毒品,有一人供述指认其贩毒,尚未承认的;犯罪嫌疑人随身包内或车内发现毒品,未承认或自称不知道的;长途客车内发现毒品包裹,无人认领的;抓获过程中将毒品藏匿、抛弃、损毁,难以寻找或找到后拒不承认的;以特定地点掩藏毒品方式交易的。
对于毒品贩卖、运输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常存在无法将毒品与嫌疑人挂钩,其主观故意无法证明的情况。如某些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毒品犯罪贩子在被抓获前匆忙将随身毒品抛弃的情况。侦查人员将其抓获后可能无法发现毒品或者嫌疑人拒不承认所发现毒品是其所抛弃。在此情况下如何继续开展侦讯工作是经常遇到的难题。在审讯遇到困难时采用测谎技术,检测其对案件是否知情、是否会对被问到毒品抛弃的特定位置有紧张反应、是否对行为存在说谎可能,以此结果为依据可以助于侦查人员找到被抛弃的物证、取到嫌疑人口供,助于案件成功破获。
3.走私毒品犯罪,嫌疑人自称不知道所走私物品的。在毒品走私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发现行为人走私毒品行为之后,拒不承认对所运物品有所了解,或称替他人代运的情况。若行为人并未采取瞒关、绕关等形式,而是直接进出关,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故意的认定对案件的定性十分重要,因此测谎技术的采用对了解嫌疑人心理主观情况提供方便,同时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4.其他各类犯罪中的主观故意的认知。以上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在侦办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证明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较难取得,即在证明嫌疑人对毒品犯罪具有“明知”故意上存在困难。在此种情况下使用测谎技术,有助于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信程度,对确定和排除嫌疑人提供参考,同时对嫌疑较大的嫌疑人施加心理方面的压力,利于取得口供及收集其他线索,获取相关证据促进案件的顺利侦破。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单独个体的犯罪,背后有较大的犯罪网络,有固定的上下线即供货人和贩毒对象,通过获取毒品犯罪案件上线、下线的相关情报线索,顺利经营案件,助于扩大案件战果。
三、将多道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前景预测
在将多道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应避免多道心理测试技术滥用的问题,此技术的使用条件为“这时已经找到嫌疑人,但证据很少、不充分、不完备,需要同嫌疑人正面接触,通过讯问或审讯等措施,进一步了解情况,以确定嫌疑人是否真正涉及本案”。不能盲目使用,更要避免因多道心理测试的使用而引发的违法审讯的情况。测谎结论只是鉴定被测人说的是谎言或实话,并不足以将嫌疑人确认为犯罪人。因此目前接受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国家在测谎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基本一致的:法院在采用测谎结论时必须谨慎[3] 。要在有限制的条件下采用测谎技术,进行测试的主体须为经过专门培训且有足够的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并且测试须遵从自愿原则、告知原则、回避原则、严格限制原则等。
当然,目前国内测谎技术发展和使用尚存在不足之处。如关于测谎技术科学性论证不足的问题,导致其使用具有随意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使测试结果带有期待性检验的成分,这对于客观发挥此种技术的作用将带来影响。虽然国内外目前对此技术使用尤其是多道测试结果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但在使用主体、程序规范等情况下发挥其积极的方面为毒品犯罪侦查服务,值得尝试并进一步论证与研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需要加深对测谎技术使用的限制性条件的了解,尤其是对吸毒人员测谎运用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处理。
对于遵从测谎技术使用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使用该技术的重要准则。研究表明,测谎的对象不应包括“测前言行明显处于酒精或毒品作用之下;服用抑制神经药物未超过12小时”情况[4] 。因此在对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进行测谎时,需要辨别被测者是否服用过毒品或其他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药物。因为毒品案件中,存在较多犯罪嫌疑人制、贩毒的同时吸毒,若对这一类嫌疑人进行测谎则需要在其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且尽可能排除毒品或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测谎结果的效度和信度。
诚然,多道测谎技术在实践使用中的效度和信度还存在很多限制因素,但其本质在于甄别被测者对特定问题上表述的真与假。从规范测试者的实际操作过程,本着了解案情、查明情况为出发点,对测试情景、试题、测试方法等进行相应规定,注意克服测试人员期待效应对客观、公正性的影响进行测谎,从而做出相关结论。将得到的相关信息和结论结合案件情况寻找其他证据,对案件的侦查办理将起到积极引导作用,定有助于加大毒品案件相应情节推定或认定的力度,且不以伤害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为代价,进一步实现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就目前国内对测谎技术使用的研究情况看多停留在经验层次,实证研究的缺失是制约测谎技术在侦查领域使用和推广的主要因素,测谎技术的研究与运用当中尚有很多需要突破的地方。对于测谎技术使用过程中受多因素影响的问题,亦需要更多研究论证予以解决和提出应对策略。
将测谎技术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也需要解决吸毒对测试的影响问题,尽可能排除测试的影响因素,使测谎技术的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用。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使用则需要在吸毒人员使用测谎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试验、研究,以得出合理解决此问题的办法。目前国内不乏对测谎技术使用的培训、辅导论文、资料,但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研究非常缺乏,针对此类案件,也应在技术层面加大研究力度,使测谎在禁毒中成为一种成熟、有效的技术手段。
从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及发展来看,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已得到大幅发展,只要坚持其自愿、客观、合理使用原则,对技术不断总结、完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研究,定将在毒品犯罪这一特殊犯罪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此领域可能成为与诱惑侦查发挥同等重要作用的一项侦查措施。
尽管我们不能将测谎技术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万能药,但实践已经证明测谎技术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尤其是对于缺少足够证据的案件。通过此技术的推广,将在更大范围内起到增加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力度的作用,作为此领域内一个新的侦查和技术手段对于侦查员和禁毒部门来说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