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那坡某公司老板和职员为了公司在项目投标活动能中标,伪造劳保所的印章,先后执盖有伪造印章的文件去投标四次并中标。东窗事发后,梁老板和职员小江双双被判刑。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伪造印章案进行了宣判,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梁老板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小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广西那坡某公司成立以来,在参加项目投标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为达到中标目的,该公司法人代表梁老板与职工小江经商量后,决定伪造印章自盖文件去投标。
2014年9月间,梁老板、小江使用伪造那坡县劳保所印章的证明材料参加田东县一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之后中标,中标金额5135402元。同年11月间,梁老板、小江又使用所伪造的印章盖好各种证明材料参加田东县一个防洪治理工程标段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中标,中标金额5416934元。
2015年3月至5月,梁老板、小江再使用所伪造的印章盖好各种证明材料参加了田东县两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并都中标,中标金额总计9917410元。
后经鉴定,梁老板、小江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凡印有那坡县劳保所印章的印文均系伪造。案发后,梁老板于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小江于同月26日由那坡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梁老板、小江伪造那坡县劳保所印章印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